一、单位捐赠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下例:
某企业2018年度利润112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率25%,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280万元。
若向基金会捐赠120万元。那么,企业在计算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120万元(在年度利润总额1120-120的12%以内),企业应纳所得税250万元,由此看出企业可以少纳所得税30万元(120万×25%)。
二、个人捐赠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个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如下例:
某人每月工资薪金收入8500元(假设不考虑五险一金,无其他税前扣除项),月应纳税所得额5000(8500-3500),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45元(5000×20%-555)。
若向基金会捐赠500元,在计算该月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500元(在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的30%以内),扣除后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4500元(8500-3500-500),当月应交个人所得税345元(4500×10×-105),由此看出当月少交个人所得税100元。
广东省星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于2009年起,每年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向本基金会的捐款属于公益性捐赠,均可享受上述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2017年广东省省级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社会组织确认名单的公示》:http://www.gdczt.gov.cn/zwgk/ggtz/201804/t20180428_938596.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