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捐赠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个人捐赠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广东省星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于2009年起,每年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向本基金会的捐款属于公益性捐赠,均可享受上述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2017年广东省省级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社会组织确认名单的公示》:http://www.gdczt.gov.cn/zwgk/ggtz/201804/t20180428_938596.htm